1998年颁布的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规定,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最短3年,最长25年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,会计档案到期进行鉴定销毁的寥寥无几,大量期满会计档案占据着档案室。
已过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,并不是无人问津。通过对部分综合档案馆、机关、事业单位期满会计档案利用的调查,可以看出,利用期满会计档案的频率很高:
一、连续工龄的计算。如果文书档案缺失,会计档案中的工资单就能发挥重要作用,能间接地证明当事人的工作时间。
二、征用补偿中的经济纠纷和后期扶持。近年来,土地价格飞涨,一些人对上世纪八、九十年代的征地要求再补偿,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予以驳回,势必引起社会矛盾。期满会计档案这时就能发挥作用。
三、办理社保手续。如果一个人多年前曾在某单位做临时工,按照现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政策,可以把这些经历作为补缴的年限,但需要其本人提供证明材料。原来临时工领取工资表就成了重要依据。
四、 查处经济犯罪。我国《刑法》对追诉的时间规定是20年,然而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定为15年,明显低于《刑法》的最高法律时效。
所以,现行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对会计档案鉴定销毁的规定是非常不严谨的。应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鉴定销毁规划。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工作。
陶家柳摘自魏玉玲著《论期满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》,《档案学研究》2012年第4期,文摘题目为摘编者所拟。 |